为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锤炼新作风、展现新面貌、树立新形象,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,团结带领广大群众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、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、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,近日,省委下发了《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》。
《意见》要求,一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,着力解决和防止党性不强、思想不纯等倾向性问题。坚持讲政治、顾大局,各级党组织要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,既要带头执行政治纪律,又要自觉担负领导责任。坚持解放思想、与时俱进,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,加强政策设计和创新,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、改善投资发展环境、进一步扩大开放上取得新突破。坚持勇于担当、敢为人先,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,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。大力营造鼓励探索、支持创新、宽容失误的干事创业氛围。
二要大力加强学风建设,着力解决和防止理论联系实际不够、能力不足等倾向性问题。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,充分运用好专题讲座、报告会、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。要通过组织开展网上在线学习、干部讲坛、青年干部读书班等方式,进一步拓宽学习教育渠道。健全完善学习制度,健全领导班子定期务虚和领导干部"读书月"、每周"学习日"制度。建立学习情况台账管理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。增强学习实效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在实践中深化学习,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运用科学理论、科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。
三要大力加强工作作风建设,着力解决和防止脱离群众、落实不力等倾向性问题。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,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,健全群众利益调解机制,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和项目制度,巩固和深化"三万"活动成果。大兴落实之风,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考核评价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,形成狠抓落实的长效机制。认真践行"一线工作法",做到工作在一线落实、问题在一线发现、矛盾在一线化解。强力推进"三短一简",认真落实"三短一简"的有关规定,真正做到开短会、发短文、讲短话、简办事。严肃工作纪律,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,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。建立工作日志制度,加强考勤记载,禁止领导干部"走读"。深入持久开展治庸问责活动,建立健全治庸问责活动长效机制。
四要大力加强领导作风建设,着力解决和防止决策不科学、不民主等倾向性问题。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,建立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测评制度,对测评结果较差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。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建立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全程纪实制度,严格落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。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、人事和工程建设项目制度。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调研制度,每个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写出1-2篇有情况、有分析、有对策的调研报告,并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。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,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和指导,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、查找问题、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测评,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其重开。
五要大力加强生活作风建设,着力解决和防止奢侈浪费、情趣不健康等倾向性问题。坚持艰苦奋斗、勤俭节约,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,坚持按标准定点接待。严禁同城吃请,各部门、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。严禁领导干部调动、交流带走原单位公务用车、违反规定多占多购住房。严格控制"三公"经费预算规模,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、公务车购置和运行费用、出国出境经费要详细公开。坚持生活正派、情趣健康,提倡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交朋友,但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私利。正确选择个人爱好,提高文化素养,摆脱低级趣味。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"带彩"娱乐活动。坚持言传身教、从严管理,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,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。积极组织开展"家庭助廉"活动,教育引导领导干部配偶、子女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加强监督检查,确保《意见》落到实处。一要强化责任意识。各级领导班子要把贯彻落实《意见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,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"第一责任人"职责,亲自抓、负总责。要结合实际,每年突出一个主题开展作风专项整治,着力解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。二要广泛宣传引导。将《意见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,使领导干部提高认识、领会精神、自觉遵守。三要加强检查考核。通过设立举报箱、开通举报电话、设置网上信箱、聘请监督员等方式,畅通监督渠道,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联合有关部门,采取明查暗访、专项督查等方式,加大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,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,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例。要将《意见》的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,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,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。四要严格责任追究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,对不执行《意见》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。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管辖范围内干部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、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,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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